皇冠博彩官方网站 市经信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虚假材料 应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武财采〔2025〕350号
各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 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相关要求,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打击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加快 查处虚假材料应标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执 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虚假材料应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聚焦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虚假材料应标等突出问题,畅 通沟通渠道,完善问题线索、投诉、案件办理联动协同机制,加 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立足各自职责,共同研究对 策,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财政资金安 全高效使用,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建立协作办理工作机制
(一)串通投标线索类型
财政部门对在办理投诉举报,组织专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 现的,或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发现并移交的串通投标 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核实工作。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公章混盖;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8.成立多家公司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股东、高管存在重合,投标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 地址相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交叉持股等;
9.不同投标人在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或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中,软件加密锁号、IP地址、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
10.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开展协作核查及结果反馈
通过行政手段无法核实,但存在串通投标犯罪嫌疑的,财政部门可邀请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协作核查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通过协作核查,发现串通投标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打击,并将工作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经核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串通投标案件移送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发现的串通投标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依法需要立案追诉的,应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串通投标案件移送要求
财政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建议移送的案件应当由内部有关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串通投标案件移送资料
财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应当提交《串通投标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1.案件基本情况;
2.案件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3.已作出处理处罚的情况以及处理处罚建议;
4.有关证据;
5.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财政部门向公安机关提交《串通投标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执。
(六)分类开展处理
公安机关对财政部门移送的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发现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的财政部门进行补正;移送的案件材料齐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案件审查。
2.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退回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案件移送办理结果反馈
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加强信息共享,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三、建立虚假材料应标线索协作办理工作机制
(一)虚假材料应标线索类型
财政部门对在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或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发现并移交的虚假材料应标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核实工作。
1.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材料真实性存疑;
2.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
(二)开展协作核查条件
通过行政手段无法核实,但存在虚假材料应标嫌疑的,财政部门可邀请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协作核查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线索协查资料
财政部门邀请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参与协作核查线索时,应当提交《虚假材料应标线索协查函》,并附下列材料:
1.有关材料;
2.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财政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应标线索协查函》时,应当附送线索协查函送达回执。
(四)办理结果反馈
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线索协查函的回执上签字。对于发现存在虚假材料应标的,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健全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明确联络员,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虚假材料应标等违法行为工作中相互支持、紧密协助。通过文件抄送、情况通报、会议协商等方式,及时交流核查、处罚处理结果等相关工作情况。加强政府采购和刑事司法衔接,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和执法难点,指导案件和线索办理。
五、探索协同机制新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系统,开展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串通投标、虚假材料应标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综合应用大数据模型、人工智能等工具,完善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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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