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20**〕第*号
(自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时间)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后果等)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2.
年 月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 (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故你(单位) 的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应当 。
鉴于当事人 (初次违法,未造成经济损失等等,写明自由裁量的情节与理由、危害程度、主观过错) ,故依据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账号: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