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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博彩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办法》《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细化标准》的通知

皇冠博彩官方网站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办法》《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细化标准》的通知

2023-12-27 17:25  

武财规〔2023〕1号

皇冠博彩官方网站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办法》《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细化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全市财政部门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全市财政系统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办法》《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皇冠博彩官方网站

2023年12月27日

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会计、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范围内,选择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坚持程序公正。财政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坚持公平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四)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于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优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优于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裁决。

(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章  具体规则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主客观因素等因素划分为三类: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

(一)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产生影响较小的;

(二)隐瞒、截留、不缴或少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的;

(三)归还全部资金,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范性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警告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限期内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三)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隐瞒、截留、不缴或少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大的;

(五)未全额归还资金,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实施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5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第十三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第十四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幅度以下,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在违法行为法定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种类时不进行并处;

(二)在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数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三)在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八)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全部处罚情节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使处罚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

第十九条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数个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中不同条款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行为分别适用《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条款不同项规定的,应当根据《细化标准》,累加各项处罚标准的内容,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得超过该法条规定的处罚范围。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行政执法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相关业务处(科)室人员配合完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程序

(一)案件承办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依据法律等规定,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按照《细化标准》规定的裁量情节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二)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提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案件承办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告知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通过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向当事人作出告知。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当事人申辩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违法情形严重,可能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

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线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案件《结案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作出表述,理由应当与裁量结果相关联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处罚卷宗材料;

(二)案件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相关文书,组织听证的,还应当提供听证公告、现场记录等材料;

(四)拟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的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情况复杂的,法制机构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二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发现存在以下程序违法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取证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建议:

(一)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二)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

(四)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五)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六)执法人员的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执法主体适格,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交材料不完整、文书不规范,提出继续调查、补正或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轻微程序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可以提出同意的意见,但应在审核意见中写明程序不合法之处;

(五)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案件承办机构存入处罚案卷,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档案。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自收到行政处罚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决  定

第三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无异议的,一般案件由分管局领导同意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经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合法性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承办机构报请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案件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纠正或者改正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适用本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对社会公开的裁量权基准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的,可以向同级行政司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认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严格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予以记录,并按照要求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案件,经行政复议或诉讼,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履行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被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财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皇冠博彩官方网站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适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10月13日印发的《皇冠博彩官方网站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表>的通知》(武财规〔2021〕2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财政监督领域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1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轻微

初次违法,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1万元以下的,造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预算处

一般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3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2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轻微

初次违法,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1万元以下,造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预算处

一般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3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3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轻微

初次违法,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金额1万元以下,造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预算处

一般

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金额3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4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挪用、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轻微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且产生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金融处

一般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及时改正,未能归还全部资金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5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挪用、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轻微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且产生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金融处

一般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及时改正,未能归还全部资金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6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挪用、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轻微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且产生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金融处

一般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及时改正,未能归还全部资金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7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挪用、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轻微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且产生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金融处

一般

及时改正,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及时改正,未能归还全部资金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8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轻微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税分局

监督处(办)

一般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9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轻微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税分局

监督处(办)

一般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10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轻微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税分局

监督处(办)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11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轻微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税分局

监督处(办)

一般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12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轻微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税分局

监督处(办)

一般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13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处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税分局

监督处(办)

一般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14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相关预算管理处室

一般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金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会计领域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15

对企业违反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处罚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16

对企业违反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处罚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17

对企业违反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处罚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18

对企业违反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处罚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19

对企业违反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处罚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20

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未设置会计帐簿,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及时改正的。

已设置会计帐簿,所设置会计帐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未设置会计帐簿,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已设置会计帐簿,所设置会计帐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故意不设置会计帐簿,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21

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私设会计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私设会计帐簿,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私设会计帐簿,虽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私设会计帐簿,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22

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20%以上40%以下,或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不到全部凭证的20%但足以影响整体会计信息质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初次违法,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40%以上60%以下,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60%以上,且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23

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20%以上40%以下,或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不到全部凭证的20%但足以影响整体会计信息质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40%以上60%以下,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数量占全部凭证的60%以上,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24

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25

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26

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27

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20%以下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20%以上60%以下会计资料毁损、灭失,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60%以上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28

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但不影响监督检查结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虽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对监督检查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的;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一次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改变监督检查结果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拒不改正;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二次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29

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40%以下。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40%以上60%以下。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60%以上。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30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31

对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改正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32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处(办)

一般

虽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政府采购领域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33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轻微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严重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34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轻微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严重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35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轻微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严重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36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轻微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严重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37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轻微

拒不改正,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两笔以上交易未签订合同,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严重

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38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轻微

首次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能积极补充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严重

暴力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一年以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39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轻微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40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轻微

初次违法,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金额3万元以下或者获取其他较小不正当利益,及时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金额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获取其他较大不正当利益数额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金额20万元以上或者获取其他巨大不正当利益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4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轻微

初次违法,提供虚假情况但不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提供虚假情况且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提供虚假材料改变监督检查结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4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初次违法且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两次以上违法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4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采购过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44

对政府采购投标人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轻微

初次违法的;提供虚假材料,已入围或中标,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二次以上提供虚假材料,均未中标。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提供虚假材料,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包括导致该项目终止、延期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情形的。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提供虚假材料,并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造成采购人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45

对政府采购投标人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罚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轻微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影响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正常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影响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正常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并且行为人中标、成交的。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对招标结果产生了实际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46

对政府采购投标人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罚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轻微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态度恶劣拒不承认有关事实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定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近三年内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47

对政府采购投标人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罚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轻微

初次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金额3万元以下的或者提供其他较小不正当利益的。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现金、有价证券、礼品金额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提供其他较大不正当利益。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现金、有价证券、礼品金额20万元以上或者提供其他巨大不正当利益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48

对政府采购投标人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罚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轻微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49

对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轻微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小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大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严重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结果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50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使评标结果明显不公的;  两次以上违法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51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初次违法且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使评标结果明显不公的;两次以上违法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52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金额3万元以下或者获取其他较小不正当利益。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金额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获取其他较大不正当利益。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金额20万元以上或者获取其他巨大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5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轻微

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对评标结果产生显著影响,使采购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拒不改正,多次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使采购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5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轻微

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对评标结果产生显著影响,使采购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拒不改正,多次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使采购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55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轻微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多个政府采购项目设定最低限价,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56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轻微

故意不审查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造成评标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故意不审查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造成评标结果显失公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57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轻微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多个政府采购项目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拒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58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轻微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评标结果明显不公,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二次以上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拒不改正,评标结果明显不公,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59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轻微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二次以上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拒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60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轻微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评标结果明显不公,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二次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拒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61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轻微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二次以上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拒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62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轻微

初次违法但造成供应商重大损失的;违规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二次以上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标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拒不改正的;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6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二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6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轻微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两个以上项目采购文件未妥善保存,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65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轻微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严重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

66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轻微

初次违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处(采监办)

一般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严重

二次以上违法的;一年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违法程度轻微、一般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违法程度严重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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