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武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执行。
皇冠博彩官方网站
市公安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农业委员
2016年6月28日
武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鄂财金发[2011]13号)、《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作、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协调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事宜,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相关会议。皇冠博彩官方网站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为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协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实施。
皇冠博彩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审核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督促、指导救助基金的运作;组织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后的垫付申请审核、申报,并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等相关工作;对未能及时偿还的垫付款,积极主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并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市农委负责受理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的垫付申请、审核、申报,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条 救助基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审核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依法实施救助;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受理救助申请,运作过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公布救助基金受理窗口地址、电话及联系方式。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由省级救助基金划拨);
(二)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垫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按属地原则由救助基金及时依法依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八条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 72 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 72 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
抢救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按照事故受害人抢救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费用标准核算,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四万元。
第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救助申请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是否属于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车辆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三)抢救、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审核垫付费用时,可以向公安、卫生、民政、农机、保监等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及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并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台账及相关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并根据救助基金垫付审核需要,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提高基金垫付审核效率。
第十一条 抢救、丧葬费用直接向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分别垫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抢救、丧葬费用时,一律采用转账方式,不得采用现金方式。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大型厂矿、企业、机场等专有、专用道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第十三条 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市农委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或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事故处理部门)应当指派交通警察或农机监理人员尽快赶赴医院了解伤情。对需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在事故伤员送往抢救后24小时内,确认是否符合垫付抢救费用的条件。
(二)对符合规定垫付抢救费用情形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自抢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支)付通知书》送达救助基金管理人,并同时告知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抢救费用或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垫付申请,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和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①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阶段结算发票)、②费用清单、③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④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⑤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等。以上材料均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三)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材料后,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事故处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对需申请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生符合垫付丧葬费用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事故处理部门应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丧葬费用。
(二)对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的,事故处理部门在向殡葬服务机构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告知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书面申请由市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
(三)受害人亲属或殡葬服务机构作为丧葬费申请人,向事故处理部门递交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包括: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④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无主及身份无法确定的书面证明。⑤殡葬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
申请人为医疗或殡葬机构的,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资料。
(四)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事故处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理由,书面告知事故处理部门和申请人。
垫付丧葬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丧葬处理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总额。
第十七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逃逸或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第十八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具体金额的核定按《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时,需向救助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书》(含事故处理部门意见);
(二)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交的齐全的一次性经济救助申请材料后,对于初步审核符合补助要求的,应当通过基金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举报的,救助基金管理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要求的,及时垫付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对不符合救助要求的,不予补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款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抢救、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救助款后,应当积极协调事故处理部门,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有效追偿。
第二十三条 经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通事故认定情况送达救助基金管理人。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赔偿义务人发出追偿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或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该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或农机监理人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中记录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所垫付费用方式和期限,并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
第二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或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和经事故处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交通事故当事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期限、金额。
第二十六条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有关受害人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病案资料及费用台账、保险公司的相关承保及理赔资料、交通事故车辆车主及肇事人员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有关单位和部门、个人有义务协助追偿,并应提供相应材料和线索。
第二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并于采取措施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足额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取消对其采取的相应限制措施。
非车辆登记所在地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车辆相关情况转递至车辆登记机关。
第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向救助基金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转入救助基金指定的账户,并注明偿还项目。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费用及时入账。
第三十一条 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救助基金管理人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按季编制会计报表,于每季度终了后12个工作日内报送皇冠博彩官方网站,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皇冠博彩。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向皇冠博彩报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款应包含在责任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赔付给受害人或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付金内。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制订和修改,须经市救助基金联席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救助基金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