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科经(经信)局,机关有关处室:
《武汉市经信委行业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经信委行业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武汉市经信委行业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武发[2015]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投入区级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武政办[2015]134号)精神,按照市扶贫办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行业扶贫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街乡镇的工业及其他特色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帮扶资金。
第三条 行业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纳入预算、切块分配,以区为主、突出重点,公开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专项帮扶用于特定区域内的工业及其他特色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和范围
行业扶贫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街乡镇的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区及其特色产.业发展区、企业聚集区的水、电、气、路、通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若对口扶贫项目符合范围条件可以进行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第五条 资金分配
(一)下放权限。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区”,建立街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区审批监管、市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市经信委确定行业扶贫专项资金帮扶条件,具体项目确定权下放到区,由区自主确定扶贫项目,街乡镇具体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相关区要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将项目纳入区扶贫项目监管范围,并就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
(二)资金切块。按照市级管总量、管任务、管监督,区级管结构、管项目、管实施原则,增强区级安排项目的整体性和针对性。由市经信委根据当年各区上报项目情况,采取每个区切块的分配方式下达。若区里上报项目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100万元切块分配行业专项资金;若上报项目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按投资总额的50%切块分配行业专项资金,余额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分配到其它区;若有的区没有申报项目,余额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分配到其它区。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及流程
各区科经(经信)局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由街乡镇组织项目申请,区科经(经信)局现场核实并盖章确认,区扶贫办出具审核意见,在期限内报送市经信委备案,市经信委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指导。
第七条 项目申报资料
包括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所在区及街乡镇、项目名称、项目投资主体、项目用途、项目投资额、需帮扶金额、招投标资料、项目实施预期效果、项目实施合同等。
第五章 资金下达的程序
第八条 行业扶贫专项资金以项目投资额为依据,切块下达。市经信委切块下达行业扶贫专项资金须经网上公示、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资金下达全流程应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街乡镇的主要负责人为行业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第一责任人,区科经(经信)局负责监管责任,市经信委负责再监督责任。
第十条 行业扶贫专项资金不得挪做他用和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必须按照既定方案实施;确需调整的,应事先由区按程序向市经信委报备;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由市经信委商有关区进行第三方监管审计。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帮扶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于次年根据第三方审计结果和帮扶效益情况,适当调整相关区帮扶资金的切块分配额度。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截留、挪用行业扶贫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