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54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神农架、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补偿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方公益林是指按照《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财政厅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补偿基金来源。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来源为:
——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从征占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中每年安排用于地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第四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省林业局公布的全省地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作为公共管护支出,集中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
补偿性支出用于地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元月底编制本年度公共管护支出规划,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厅总额控制,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每年商省林业局根据各地公益林建设的需要安排资金,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资金补偿对象指按照《湖北省林业局、财政厅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认定为湖北省地方公益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点)以及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省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由所在地财政兑现到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对不同权属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国有林场。
(二)自然保护区内地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自然保护区。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地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责任。
(三)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乡(镇)财政所发放到个人。
(四)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第八条 地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费用,由各级财政另外安排,不得在省财政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省林业局关于地方公益林资源管理的规定,对上年度地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滥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省林业局,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签定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定;县林业局委托乡(镇)林业站与村集体或集体林场或林农个人签定管护合同;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定管护合同。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省补偿基金。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等管护单位签定的合同使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管护单位与个人签定的管护合同内容与格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由林业部门发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局对各地上报的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定,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同时抄送省林业局。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设置专账,确保省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报帐制方式拨付补偿性支出,也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将补偿性支出直接发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
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费用等公共支出实行项目管理。其中涉及采购的支出,要纳入省级财政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严格的定员和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林业部门要建立护林人员费用卡和档案,制定严格的目标管护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目标管理合同。费用支出要与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定期发放。
第十四条 补偿基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设立台帐,健全会计账目,定期如实提供补偿基金使用财务报告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可视情节,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偿资金等惩罚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认定的管护面积,于每年3月31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并申报当年资金计划,同时抄报省林业局。凡资金管理不严,挤占挪用资金问题严重的,省财政厅将商省林业局取消其补偿资格。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向省林业局报送省级公益林增减变化等情况,并抄送财政厅。省林业局定期派专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省林业局商省财政厅考虑核减或取消其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