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市直环保专项资金预算表
2021年市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 | ||||||||||
专项公开表1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 | 项目内容 | 本年预算 | 编制依据 | 编制责任 部门 | ||||
合计 | 市直支出 | 下区支出 | 政策依据 | 测算依据 | ||||||
小计 | 其中: 部门预算支出 | |||||||||
合计 | 5864.08 | 0 | 0 | 5864.08 | ||||||
1 | 排污费改革后对区局经费补助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江岸区、江汉区、青山区、武昌区、洪山区、汉阳区、汉南区、东西湖区、硚口区9个区给予政策性补助(当时按人员经费予以测算)。 | 608.97 | 608.97 | 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及有关文件精神,按国家、省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改革的精神及我市改革建议,对区级市编在职人员272人, 离退休73人,进行人员补助。 |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31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17号令),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财建[2003]6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鄂财建发[2003]27号)等文件。 | 市生态环境局 | ||
2 | 长江汉江武汉段水质生态补偿奖励资金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水质改善比例不超10%的,奖励100万,超过10%的,奖励200万。同比改善的上浮50万元,同比下降的下调50万元。对水质下降比例不超过10%,扣缴100万,超10%的,扣缴200万。同比下降的上浮50万元,同比改善的下调50万元。 | 1100 | 1100 |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对长江、汉江武汉段跨区断面在“比较跨区考核断面与上游入境对照断面水质的综合污染指数”的基础上统筹考虑考核断面水质同比变化情况,实行水质“改善奖励”、“下降扣缴”的生态补偿奖惩措施。 | 对水质改善比例不超过10%的,奖励100万,超过10%的,奖励200万。同比改善的上浮50万元,同比下降的下调50万元。对水质下降比例不超过10%,扣缴100万,超过10%的,扣缴200万。同比下降的上浮50万元,同比改善的下调50万元。 | 市生态环境局 | ||
3 | 武汉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奖补资金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重型柴油货车加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治理柴油车尾气中的颗粒物及氮氧化物,配套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级财政按照歌曲实际核发补助总额按比例进行奖补。 | 555.11 | 555.11 |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9〕14号),开展柴油车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采取奖补方式,促进我市高排放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尾气深度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 补助资金由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财政资金全额承担。2019年内完成的,市财政按各区实际核发补助总额的20%予以奖励;2020年内完成的,市财政按各区实际核发补助总额的15%予以奖励。 | 市生态环境局 | ||
4 | 武汉市2020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奖励资金 | 市生态环境局 | 根据《武汉市2019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武污防攻指〔2019〕6号)规定,应对中心城区、新城区和功能区分别考核,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且排名第一的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按照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 600 | 600 | 《武汉市2019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武污防攻指〔2019〕6号) | 根据《武汉市2019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武污防攻指〔2019〕6号)规定,应对中心城区、新城区和功能区分别考核,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且排名第一的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按照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 市生态环境局 | ||
5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 | 市生态环境局 | 参照往年省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2021年开展全市共70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 | 3000 | 3000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武环〔2019〕109号)中要求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 | 参照《武汉市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武政办〔2018〕87号)中,按照每个行政村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70个行政村实行以奖代补,约需3000万元。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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