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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政策指引

江汉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政策指引

2023-07-13 10:50  

1.制作政府采购质疑书或投诉书时,应当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的常用法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常用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政府采购活动常用法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110号)。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常用法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的常用法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规范代理机构行为的常用法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

提示: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2.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与投诉处理部门分别是谁?

质疑答复:采购人负责答复供应商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需经采购人确认。

投诉处理:供应商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人预算层级属于武汉市江汉区的,由江汉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供应商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人不属于武汉市江汉区,则由采购人所属预算层级的财政部门处理。


3.提出质疑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1)明确主体。质疑供应商包括两类,即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明确期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明确流程。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明确材料。质疑应当按照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尤其质疑事项及相关请求、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不可缺失!

(5)明确内容。质疑函应当按照94号令规定的《质疑函范本》编写。


4.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投诉呢?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94号令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本期快问快答第2题投诉处理)。


5.江汉区政府采购的投诉渠道有哪些?

线下:

现场投诉和邮递投诉书: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61号江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线上:

电话:027-85728222(江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邮箱:jhqczjcgb@163.com

公众号:江汉区政府采购公众号(阳光政采→线上投诉)

网站:江汉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供应商在线投诉及投诉处理。


6.提出投诉需要注意的点是什么?

(1)按照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2)投诉书应当按照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提交。尤其是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不可缺失!

(3)投诉书应当符合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的五个条件,投诉书格式应当按照94号令《投诉书范本》编写。


7.投诉处理中,由谁举证?哪些举证材料无效?

投诉人对其投诉事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投诉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投诉人采用不正当手段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专家处获取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然后以此为依据进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五十七条)


8.94号令中第五章,关于投诉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9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9.还有没有别的方法能够化解矛盾纠纷呢?

根据《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争议调解暂行办法》(武财采〔2022〕140号)的要求(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可根据《办法》对以下情形进行争议调解:一是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二是当事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存在争议,事实依据不足;三是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等其他适宜进行调解的情形。

调解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当事人撤回投诉。当事人未达成和解的、不愿意继续参与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及出现影响调解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况,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按照投诉处理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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